财政部税务总局布告2023年第1号
现将增值税幼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布告如下:
一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(含本数)的增值税幼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
二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增值税幼规模纳税人合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合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
三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依照以下划定执行:
。ㄒ唬┰市沓霾苑务业纳税人依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%抵减应纳税额。出产性服务业纳税人,是指提供邮政服务、电折服务、现代服务、生涯服务获得的销售额占全数销售额的比沉超过50%的纳税人。
。ǘ)允许生涯性服务业纳税人依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%抵减应纳税额。生涯性服务业纳税人,是指提供生涯服务获得的销售额占全数销售额的比沉超过50%的纳税人。
。ㄈ┠伤叭撕嫌眉蛹频旨跽策的其他有关事项,依照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增值税鼎新有关政策的布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布告2019年第39号)、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涯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布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布告2019年第87号)蹬仔关划定执行。
四、依照本布告划定,应予减免的增值税,在本布告下发前已征收的,可抵减纳税人以来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。
特此布告。
财政部税务总局
2023年1月9日